救恩问题
第二四问
加拉太三章二一节是不是说,“这样,律法是与神的应许反对么?断乎不是。若曾传一个能叫人得义的律法,生就诚然本乎律法了?”这样说,有没有错?错在哪里?
答:
加三21
是说,“这样,律法是与神的应许反对么?断乎不是;若曾传一个能叫人得生的律法,义就诚然本乎律法了。”问题中的错处是把生和义颠倒了。我们要懂得保罗在这里的意思是什么。保罗是说律法与神的应许并没有反对。在加拉太的人以为应许是在律法之后有的。保罗就证明给他们看,应许是在先,律法是在后。神应许亚伯拉罕是在先,神赐律法是在后。神应许亚伯拉罕,是在神赐律法以前四百三十年;神赐律法,是在神应许亚伯拉罕以后四百三十年。
这样,律法是与神的应许相反么?绝对不是!因为若曾赐给一个能赐生命的律法,义就真是本于律法了。
在基督徒中常有一个错误,以为神用律法作不成功,才用恩典来救人。但是,神并没有如此作。神应许亚伯拉罕,并不在乎亚伯拉罕作什么;他只要信,就可得着。只因以色列人不知恩典的宝贵,所以神就赐给他们律法。神赐他们律法,用意是要他们因犯律法认识自己是有罪的,然后才会宝贵神的应许。神赐人律法以后,神仍然是用恩典救人。律法不过是叫人认识自己;人认识了自己,才会宝贵恩典。肚子饿了才想吃;不想吃,还得先吃开胃的药。律法是领人到要恩典的地步的。
加三21
的意思是说,如果律法能叫人得着生命,律法也就能叫人得着义了。律法是叫人先得着生,还是叫人先得着义呢?基督徒是先得着生,还是先得着义呢?保罗在加拉太书就辩论这一种道理。保罗是说,如果律法能给我们生命,律法也就能给我们义了。我们的得救是因先有义,然后才得着生命。一个人沉沦是因着什么呢?是因犯罪。是犯罪在先呢,还是沉沦在先呢?当然是犯罪在先,沉沦在后。那么,一个人怎能得救呢?是因有义。是义在先呢,还是生在先呢?当然是义在先,生在后。我们可以用圣经的话来证明。罗五17
:“何况那些受洪恩又蒙所赐之义的,岂不更要因耶稣基督一人在生命中作王么?”这一节是说义在先,在生命中作王在后。二十一节:“照样,恩典也借着义作王,叫人因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得永生。”这一节也是说义在先,永生在后。八10:“灵却因义而活。”这一节也是说义在先,活在后(倪柝声文集第一辑第二十册,六〇至六二页)。
这样,律法是与神的应许相反么?绝对不是!因为若曾赐给一个能赐生命的律法,义就真是本于律法了。
若因一人的过犯,死就借着这一人作了王,那些受洋溢之恩,并洋溢之义恩赐的,就更要借着耶稣基督一人,在生命中作王了。
参读:倪柝声文集第一辑第二十册,《福音问题》第十七问。
我的笔记
还没有添加笔记
截图预览
选择分享方式:
正在生成截图..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