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2冬季训练
总题:但以理书和撒迦利亚书结晶读经
第五篇 神和祂宇宙的权柄并人子来得着国度的异象,以及需要属灵的争战,以带进神的国
读经:但七1~27,十10~十一1,启十二10上,十一15
壹 按照但以理七章的记载,但以理看见神和祂宇宙的权柄并人子来得着国度的异象:
一 “我观看,见有些宝座设立,那亘古常在者坐下了。祂的衣服洁白如雪,头发如纯净的羊毛;祂的宝座乃是火焰,其轮乃是烈火。从祂面前有火河流出。事奉祂的有千千,侍立在祂面前的有万万。审判者已经坐庭,案卷都展开了”─9~10节:
1 这是神和祂宇宙的权柄的异象,有火,表征神是绝对公义、全然圣别的─来十二29。
2 宇宙中已经设立了一个以神的宝座为中心的特别法庭,要审判四个属人的帝国─但七2~10、26。
3 当人类政权之间在争战时,神在这景象的背后管理着世界局势─启四1~3、10~11。
二 “有一位象人子的,驾着天云而来;祂来到亘古常在者那里,被领近祂面前。权柄、荣耀、国度都给了祂,使各族、各国、各方言的人都事奉祂。祂的权柄是永远的权柄,不能废去,祂的国必不毁坏”─但七13~14:
1 在审判的事上,神已将一切的能力和权柄交给人子耶稣基督(约五22、27);因此,但以理七章十三至十四节描绘人子基督的来临。─引用经文
2 这里的来临,乃是基督完成救赎工作之后的升天─徒一9,参启五6~7:
a 按照但以理的异象,基督完成了救赎,然后立即升天到神那里得着国度。
b 这是按照神的眼光,在神的眼光里没有时间的因素─但七13~14。
c 但以理没有看见历世历代所隐藏召会的奥秘,但这奥秘启示给了新约的使徒和申言者─弗三3~11。
3 人子基督在升天里,是在神的宝座前,得着权柄和国度─但七13~14:
a 人子基督从神得着国度之后,要回来治理全世界─路十九12、15。
b 基督的来临要了结地上的整个人类政权,并要带进神永远的国─但二34~35、44,启十二10上,十一15。
贰 因着物质世界背后的属灵世界里正进行着争战,所以需要有属灵的争战,战斗,以带进神的国─但十10~十一1,弗六10~18,启十二10上,十一15:
一 “你的言语已蒙垂听;我是因你的言语而来。但波斯国的魔君,拦阻我二十一日;然而大君中的一位米迦勒来帮助我”─但十12下~13上:
1 我们要认识神的经纶,就需要看见物质事物背后的属灵事物,物质世界背后的属灵世界─20~21节。
2 我们需要看见一个重点,就是在物质景象的背后正进行着属灵的争斗,这争斗不是人眼所看得见的─12~13、20~21节:
a 在物质景象的背后,正进行着属灵的争斗,这乃是看不见的属灵争战─弗六10~20。
b 在但以理十章的属灵景象,包括善与恶的灵,这些灵正进行着看不见的属灵争战─12~13、20~21节。
c 但以理祷告二十一日时,空中进行着二灵之间的属灵争斗;一灵属于撒但,另一灵属于神─九3,十2~3、12:㈠ 那天使与波斯国的魔君争战了二十一日;波斯国的魔君可能是跟随撒但背叛神的邪灵,背叛的天使─20节上,启十二4上。㈡ 米迦勒这位为以色列争战的大君,与那天使一同争战,抵挡邪灵─但十13、21。
d 以赛亚十四章十二至十四节揭示了撒但黑暗的国,以及撒但和列国君王的合一。─引用经文
e 启示录十二章的异象揭示了宇宙中真实的光景,就是神与祂的仇敌之间的争战。
f 在属灵的争战中,我们不是对付显在表面的事物,乃是对付这些事物背后的黑暗权势─弗二6,六12。
二 召会必须从事属灵的争战,以带进神的国─太十二28,弗六10~18,启十二10上,十一15:
1 “愿你的国来临,愿你的旨意行在地上,如同行在天上”─太六10:
a 国度的来临不是自动的,没有祷告,国度就不能来临。
b 真实的祷告乃是与神同工,将祂的国带到地上,并将祂的旨意施行在地上;因此,祷告是属灵的争战─林后十4,弗六12。
2 “我们神的救恩、能力、国度并祂基督的权柄,现在都来到了”─启十二10:
a 我们为神国的来临祷告,也需要为神的国争战─太六10,弗六10~18:㈠ 诸天的国要得建立,就需要有属灵的争战─太十二22~29。㈡ 召会的职责就是继续基督在地上的争战;召会必须继续基督抵挡撒但之得胜的工作─来二14,约壹三8下,西二15,诗一四九5~9。
b 得胜的信徒争战抵挡撒但,以引进神的国─启十二10~11。
3 “世上的国,成了我主和祂基督的国,祂要作王,直到永永远远”─十一15:
a 属灵争战乃是神的国与撒但的国之间的争战─太十二26、28。
b 属灵争战的目的,就是把神的国带进来─启十二10。
c 神的国就是神圣意志的行使,以神的能力去推翻撒但的能力─太六10。
d 哪里鬼魔被赶出去,哪里仇敌的工作被神的能力顶替,哪里就有神的国─十二28,启十二7~10。
4 “国度、权柄和天下诸国的尊大,必赐给至高者的圣民;祂的国是永远的国,一切掌权的都必事奉祂,顺从祂”─但七27,参18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