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五章 三个生命四个律

在我们肢体中罪的律

我们可以用这个观点来读罗马七至八章。七章十八节说,“我知道住在我里面,就是我肉体之中,并没有善,因为立志为善由得我,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。”“我肉体之中”这辞,解释并说明“在我里面”一辞。我们人有三部分:灵、魂、体。由于堕落,身体成了肉体。身体被神创造时是纯洁的,但这身体被魔鬼的性情所毒化,所以在性情上改变成为肉体。

我们读这节时必须谨慎。这里说,“我肉体之中,并没有善。”这不是说,在我们全人里面没有善的东西。在其他部分也许有善的东西。至少在意志里有善的东西,因为我们有为善的意向。立志为善由得我们,但要借着肉体行出来却是不可能的。因此,就肉体而论,住在我们里面,并没有善。

十九节开头说,“因为我所愿意的善,我反不作。”我们立志为善;我们至少有愿望为善。甚至在我们重生以前,许多时候我们也有为善的愿望。我年幼的时候,在我重生以前,许多时候我渴望顺从我的母亲,并且爱她,我立志这样作,但能否行出来,却是另一回事。

十九节接着说,“我所不愿意的恶,我倒去作。”借着这话,我们能领悟,在我们人类里面有两个倾向。一个是立志为善,不要行恶,而另一个是我们无法行出来。我们立志为善,我们却无法作到;我们立志不要行恶,我们倒去作。立志为善由得我们,行出来却是另一回事。

二十节说,“若我去作所不愿意的,就不是我行出来的,乃是住在我里面的罪行出来的。”在新约里有两节说“不是我”,乃是别人。加拉太二章二十节说,“现在活着的,不再是我,乃是基督在我里面活着。”然而,我们不该以为,只因为不是我,就是基督。在我们重生以前,有另一位在我们里面,现今甚至在我们重生以后,这一位仍在我们里面。

原则上,罗马七章二十节的“罪”字,在英文可以用大写开头,作为专有名词。罪住在我们里面,这与仅仅在我们里面不同。桌子也许在房间里,但我们不能说,桌子住在房间里。惟有活的东西才能住。这“罪”是活的,因为它住在我们里面,它也作王、管辖、支配,并且运用它的能力和权柄。作工的不是我们,乃是住在我们里面那活的实体。我们至少能说,这活的实体是属仇敌撒但的东西。这不是神在我们里面所创造的东西。神没有创造这样一项在人里面。这是属撒但的东西,出于撒但的东西,注射到人的生命里。在堕落的人类里面,有个东西活着、居住、管辖、支配,并且运用它的权柄征服人。

借着这些经文我们能领悟,人是堕落的族类,人身上有两个实体。一个是人自己;一个是称为罪的另一个东西,它住在人里面,迫使人作他们所不愿意作的事。今天人喜欢谈论独立,但在这地上没有一个人是独立的。每个人都是倚靠的,不是倚靠神,就是倚靠那恶者。为什么我们立志为善,却无法作到,立志不行恶,倒作出恶来?因为那不再是我们。倘若我们只是受造的人,我们就只是我们自己。我们会是独立、自由的。然而,我们成了堕落、复杂的,所以我们不是自由的,我们也绝不能是独立的。我们是倚靠、复杂的。我们立志为善,但我们里面有个人不赞同。我们立志不行恶,但我们里面有个人倒去作。不仅如此,这人比我们强得多。

这可以用婚姻作比方。许多时候我告诉年轻的弟兄姊妹,婚姻表面看来是喜乐的事,但严格的说,在事实上,婚姻是一种辖制。结婚的意思就是我们愿意受辖制,并放弃我们的自由。有一位年轻的弟兄将要结婚时,他很喜乐,到我这里来说,“感谢主,我要结婚了!过几天,我就不再是单身的。”我说,“是的,弟兄,你不再是单身的,但你也不再是自由的。你会被你所要娶的亲爱的人辖制。”表面上他赞同我,但他仍然以为我的话太极端。然而,结婚不久以后,他流着泪回到我这里来说,“李弟兄,你是对的。我从小就喜欢晚上开窗,但我亲爱的妻子绝对坚持关窗。关窗我睡不着,开窗她睡不着。不但如此,她比我强,所以我被征服了。”我们结婚就变得复杂;同样,我们堕落以后,非法的婚姻就开始了。现今我们绝不能独立。我们也许愿意“开窗”,罪却不开窗。在我们里面,除了我们以外还有个东西,它活着、居住、管辖,并且实在可怕。

罗马七章二十一节说,“于是我发现那律与我这愿意为善的人同在,就是那恶与我同在。”有一个律,一个自然的力量,与我们同在。每当我们想要为善,总有一个自然的力量,迫使我们背道而驰。我年幼的时候,我的母亲生病,我在她床边对自己说,“我必须爱我亲爱的母亲,”但只有两个小时以后,我就向她发脾气。我能立志,却不能行。立志由得我,行却是另一回事。我发现一个律,就是每当我想要为善,就有恶与我同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