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一章  对付己(一)

对已成就之事实的领悟

十字架工作的第二方面是对事实的领悟。主作我们的救主,为我们而死,我们也与祂同死了。祂为我们钉十字架的同时,我们也与祂同钉十字架。我们能在挪亚方舟的预表中看见这点。方舟同着八个人经过了神洪水的审判。这样,方舟为八个人受了审判,也同着八个人受了审判,因为那八个人在方舟里。那八个人若不在方舟里,方舟怎能为他们受审判?方舟只能为在其中的人受审判。同样,基督的死代替我们,这在于我们与祂的联合。若没有联合,就没有代替。基督的死是为着我们,因为我们与祂联合,并在祂里面;而且因为我们在祂里面,我们就与祂同死。

我们接受主耶稣作我们的救主时,就承认祂为着我们、也同着我们而死;因为祂同着我们而死,我们也就死了。因此,我们将自己交与十字架。这就是加拉太五章二十四节的意义,这节说,“但那属基督耶稣的人,是已经把肉体连肉体的邪情私欲,都钉了十字架。”那属基督耶稣的人承认并领悟他们已经死了的事实,所以他们将肉体置于死地。关于已成就的事实,我们只需要说,“我已经与基督同钉十字架。”领悟、认识、并承认主所已经成就的,乃是经历十字架工作的第二方面,第二阶段或步骤。

这就是罗马六章所说的经历。一面,六节告诉我们,我们已经与基督同钉十字架;另一面,十一节告诉我们,当算自己是死的。算就是承认事实,正如我们承认三加二等于五一样。我们承认我们已经钉在十字架上,我们就从罪的辖制和掌权得释放(18,22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