神的运行与膏油的涂抹
第五篇
肉体与律法
按神创造的意旨,人应当凭灵而活,在灵里凭神活着。然而,自从人凭自己的意志,接受撒但的提议,堕落以后,人就凭魂活着,而向神独立;结果就落到肉体里,受肉体的辖制,而变成属肉体的(创六3
,12
)。从此,肉体成了人的自己和人的天性的所在与表显。今日人的自己和人的天性,乃是在肉体里,借着肉体表显出来。所以,今天人凭肉体活着,就是凭自己,凭天性活着。人的肉体和人的自己与天性,是不能分开的。可以说,人的肉体就是人的自己与天性。
耶和华说,人既是肉体,我的灵就不永远与他相争;然而他的日子还有一百二十年。
神观看全地,见是败坏了;凡属肉体的人,在地上的行径都败坏了。
肉体的性质不仅是邪恶的,并且是向神独立的。不管肉体作恶或行善,都是向神独立。即使是肉体事奉神,也是向神独立。圣经给我们看见,肉体不只喜欢作恶,也喜欢行善,甚至喜欢事奉神(罗七18~19
,八8
)。肉体虽然喜欢事奉神,却向神独立,而不倚靠神,并且不能倚靠神。肉体最大的恶,就是叫人向神独立,不倚靠神。所以,不只肉体作恶是神所厌恶的,就是肉体行善,事奉神,也是神所拒绝的。凡肉体所作的,无论是什么,都是神所不要的。
18
我知道住在我里面,就是我肉体之中,并没有善,因为立志为善由得我,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。
19
因为我所愿意的善,我反不作;我所不愿意的恶,我倒去作。
而且在肉体里的人,不能得神的喜悦。
肉体虽是邪恶的,却很喜欢行善;肉体虽向神独立,却也很喜欢事奉神。所以肉体不只叫人作恶,也叫人行善;不只叫人顶撞神,也叫人事奉神。人凭肉体活着,愿意作恶,也愿意行善;喜欢顶撞神,也喜欢事奉神。但是无论肉体作恶或行善,顶撞神或事奉神,都是与神为敌,不能得神喜悦(7~8
)。
7
因为置于肉体的心思,是与神为仇,因它不服神的律法,也是不能服;
8
而且在肉体里的人,不能得神的喜悦。
实在说,肉体不能行善,更不能事奉神。然而,人不认识肉体,也就是不认识自己,因为人的肉体和人的自己是相调为一的。人不认识自己对行善与事奉神的无能,总是要凭自己并凭肉体行善,要凭自己并凭肉体事奉神。所以神就降下律法,来显明、证明人的自己,就是肉体,对行善与事奉神的无能。神降下律法,不是盼望人能遵行得好,乃是准备给人破坏,给人干犯,好显明人的自己,人的肉体,在行善与事奉神的事上,是何等软弱无能(七7~24
,三20
,八3
)。但是人因为不认识自己,一见到神的律法,一知道神律法的要求,就竭力要凭自己来遵行,来成全。那知结果全是失败!然而人在律法上越失败,就越努力挣扎遵行律法。人挣扎得越努力,失败得越厉害,直到人完全认识自己,认识肉体的绝对无能。
7
这样,我们可说什么?律法是罪吗?绝对不是!只是非借律法,我就不知何为罪;非律法说,“不可起贪心,”我就不知何为贪心。
8
然而罪借着诫命得着机会,叫诸般的贪心在我里面发动,因为没有律法,罪是死的。
9
我以前没有律法是活着的,但是诫命来到,罪又活了,我就死了。
10
那本来叫人得生命的诫命,反倒成了叫我死的;
11
因为罪借着诫命得着机会,诱骗了我,并且借着诫命杀了我。
12
这样看来,律法是圣的,诫命也是圣的、义的并善的。
13
这样,那善的是叫我死吗?绝对不是!然而罪为要显出真是罪,就借着那善的叫我死,使罪借着诫命成为极其罪恶的。
14
我们原晓得律法是属灵的,但我是属肉的,是已经卖给罪了。
因为凡属肉体的人,都不能本于行律法在神面前得称义,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。
律法因肉体而软弱,有所不能的,神,既在罪之肉体的样式里,并为着罪,差来了自己的儿子,就在肉体中定罪了罪,
所以,律法是因着人的肉体而颁下的,与人的肉体相关联。人要遵行律法,必是凭着肉体;人凭着肉体,也必要遵行律法。律法要求肉体行善,肉体也喜欢成全律法的要求。肉体和律法,总是相应合。但肉体虽喜欢成全律法的要求,却无力成全;律法虽对肉体有要求,却显明肉体不能成全它的要求(三20
)。肉体越要成全律法的要求,就越破坏律法的诫命。人凭肉体越要遵行律法,就越违犯律法。所以神的救法,是要我们向律法死(七4
,加二19
)。要向律法死,就得治死肉体。脱离了肉体,就脱离了律法(罗七4~6
),因为肉体和律法是相关联的。
因为凡属肉体的人,都不能本于行律法在神面前得称义,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。
我的弟兄们,这样说来,你们借着基督的身体,向着律法也已经是死的了,叫你们归与别人,就是归与那从死人中复活的,使我们结果子给神。
我借着律法,已经向律法死了,叫我可以向神活着。
4
我的弟兄们,这样说来,你们借着基督的身体,向着律法也已经是死的了,叫你们归与别人,就是归与那从死人中复活的,使我们结果子给神。
5
因为我们在肉体中的时候,那借着律法活动的罪欲,就在我们肢体中发动,以致结果子给死。
6
但我们既然在捆我们的律法上死了,现今就脱离了律法,叫我们在灵的新样里服事,不在字句的旧样里。
原刊于一九五四年六月“话语职事”第三十六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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